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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实施办法
2017-12-14 13:44:00  来源:
  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监督责任,扎实推进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考核办法》、《江宁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和我院实际,制定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院党组及领导班子和成员要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强化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始终坚持“从严治检”,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位置来抓,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全面领导、执行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切实履行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责任。
  (二)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不称职的意识,常研究、常部署,抓领导、领导抓、抓具体、具体抓,种好自己的“责任田”,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各部门负责人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严格要求,做好表率,既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廉洁从检各项规定,又要加强组织管理,敢抓敢管,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院纪检组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督责任,既要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自身反腐败工作,又要加强对党组特别是党组成员的监督,督促检查相关部门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强化督促检查和执纪问责,抓主业、建机制、强自身,科学有效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主体责任
  院党组要切实担负起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责任,落实“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坚持党风廉政建设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反腐倡廉工作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检察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一)党组主体责任的内容
  1、加强组织领导。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党组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专题调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组会议,每年组织一次对本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
  2、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职能。院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抓好廉洁从检,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班子其他成员要加强对分管部门、分管领域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检查督促分管的各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充分履职,各负其责,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
  3、从源头上防治腐败。认真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高检院实施办法。深化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检教育,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构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
  4、抓好作风建设。严格落实“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解决“四风”突出问题,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牢固树立群众观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期盼,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深入开展专项整治。每年组织一次检风检纪方面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至少组织二次对本院的专项检务督察。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坚持不懈,一抓到底。
  5、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加强干部人事制度建设,定期组织干部教育培训。落实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和诫勉制度。实行公开透明选拔干部,拓宽民主推荐和监督渠道,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
  6、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积极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完善问责机制,强力推进检务公开,推动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强化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
  7、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适应司法体制和检察改革要求,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支持执纪监督,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对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滋生或出现违纪违法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切实增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威慑力。
  (二)党组书记是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责任内容
  1、对本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重点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把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工作列入党组议事日程,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牵头组织分析,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对策,与检察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3、对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和检察职业道德、检察纪律、廉洁从检教育提出要求,每年至少讲一次党课。适时组织纪律作风整顿,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督促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4、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配套制度,领导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违反廉洁自律、廉洁从检行为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5、加强惩防体系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重视解决改革进程中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的重大和疑难问题,组织领导开展相关工作调研和改革,完善执纪监督工作体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6、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抓好整改落实,增强领导班子成员责任意识。
  7、监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定期进行廉政谈话,对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提要求,抓监督,促落实。 
  (三)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其责任内容
  1、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责任,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检察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2、每年至少带头讲一次廉政党课,对分管部门开展党风党纪和检察职业道德、检察纪律教育提出要求,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廉政谈话,了解部门人员思想状态,开展岗位纪律作风整顿。
  3、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本系统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况进行专题学习专题分析,及时查找、分析和解决分管部门存在的问题。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结讲评,提出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4、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
  (四)各部门应当协同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其责任内容包括:
  1、办公室负责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事项协调,承担检察长办公会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议决事项的检查督办。负责组织党风廉政工作动态、成果宣传报道,协调相关网络舆情的应对处置。
  2、政治处承担党组会,负责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机制,制定评价标准、指标体系,明确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强化结果运用,把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3、政治处、机关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对本院各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4、机关党委负责落实党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具体工作,加强教育,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强化作风建设,查处违反党纪的行为。
  (五)各部门负责人对本级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其责任内容:
  1、制定本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方案,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一起检查。每季度向分管院领导汇报一次本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总结讲评,提出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2、进行党风廉政建设廉洁从检教育,适时组织学习讨论、廉政谈话。部署业务工作的同时,提出廉洁从检等纪律要求,发现违纪违法苗头问题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做好工作,防微杜渐。
  3、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部署。本部门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自查自评报告应当报机关党委,同时抄报纪检监察部门。
  4、支持和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组织本部门人员进行讲评剖析,查找原因,汲取教训,制定措施,加强整改。
  三、监督责任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党章、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职责。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决策部署,结合本院实际,向党组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发挥自身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自身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组将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并督促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的落实。
  监督责任的内容
  (一)维护党的纪律和检察纪律。坚决维护党章及党内法规及检察各项纪律。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和检察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检纪行为,严明各项纪律,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检令畅通。
  (二)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作风建设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加大执纪检查力度,及时查处 “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通报曝光典型案例,确保中央八项规定等精神的落实。
  (三)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受理和办理本院检察人员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信访举报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认真调查处理举报的问题,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干警违纪违法案件,对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加强执纪监督、问责,并做好“一案双查”工作(“一案双查”指查违法违纪当事人,查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领导责任)。
  (四)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协助党组加强党内监督,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加强对同级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
  (五)加强自身反腐倡廉制度落实。锲而不舍狠抓制度贯彻执行,明确制度执行的“红线”,定期组织力量对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和检务督察,对制度执行不严、选择性执行及违反制度的行为严肃处理并通报曝光。
  (六)强化“三重一大”及相关事项的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工作和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对党员干部落实用车、住房、出国(境)、休假、兼职、配偶子女就业和收受礼品登记等廉洁自律规定及个人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报告情况进行监督。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常态化监督检查。参加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检查、述职述廉和执行任职谈话、诫勉谈话等活动。
  (八)组织专项检查和专题调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和专题调研等。
  四、工作保障措施
  (一)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任副组长,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为成员。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日常领导工作,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适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意见;
  2、协助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年度任务分解、检查考核与监督,协调督促各项任务落实;
  3、听取和研究本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提出相关工作对策,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4、听取和研究、协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违纪违法重大案件、重要问题的调查,督导落实一案双查和责任追究;
  5、研究决定本院(下辖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担任召集人,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机关党委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安排,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承担以下职责:
  1、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就相关问题提出具体意见;
  2、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听取、研究和分析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3、按照上级机关部署,结合实际,提出本院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任务的分解意见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单位)落实;
  4、协调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5、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部署的其他事项。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承诺制度。按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党组书记、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签订责任书,实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尽责,发生责任追究情形的,兑现“背书承诺”。机关党委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组织签订和日常管理。每年根据上级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完善责任内容,做到责任内容设定与责任主体分管工作内容对接,检查考核、责任追究与责任内容对接。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报告制度。
  1、述职述廉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责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并接受评议。
  2、年度报告制度。党组每年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每年专题报告上一级检察院党组,同时抄报上一级检察院纪检监察机构。各部门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每年专题报告院党组和纪检监察部门。
  (五)完善纪检监察部门约谈制度。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时,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同志约谈领导干部,听取责任落实和个人廉洁从检情况,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六)强化检查考核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决定,可以适时组织进行专项检查考核或随时抽查。检查考核可以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院党组应当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对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个人和部门,严肃查处,跟踪监督,限期整改。
  (七)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主体、追究内容和追究程序,细化追究情形、追究标准和追究形式。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案件、对“四风”问题和执法作风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部门,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与监督责任。对主动自查自纠,敢于揭露问题、主动发现问题并严肃查处的与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知情不举,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等情形区别对待。
 

 

  

  编辑:宁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