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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2017-12-14 13:29:00  来源: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检察长办公会的议事质量和效果,及时研究处理检察工作中的重大政务和日常工作问题,根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检察长办公会是院领导研究日常工作,互通情况,议事决策的行政会议。检察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周一上午召开,由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院领导班子成员出席,办公室主任及担任记录工作的同志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可以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研究专题工作时,出席、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视会议内容确定,并由办公室负责通知到会。

  第三条  检察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1.审定以院名义向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检察院提交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上报的其他重要文件;

  2.讨论全院工作计划、总结,部署阶段性工作;

  3.讨论决定院检务保障、重点项目资金安排和相关会议接待安排等事项;

  4.讨论决定大额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5.听取院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突发事件和重大情况汇报,研究相关对策;

  6.研究决定自身建设、队伍建设和涉及干警工作、生活中关心、关注的普遍性问题;

  7.讨论决定院各部门请示的重要工作;

  8.讨论制定院内有关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9.检察长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检察长办公会的议题由检察长或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确定。各部门认为需要向检察长办公会汇报或需要提交检察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应事先向分管院领导汇报,经分管院领导审查,并报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同意后方可列入会议议程。

  第五条  会议材料由议题提交部门根据参加会议的人数印制,并在会议召开前2日送院办公室。院办公室需将检察长办公会召开的时间、议题在会议召开前1日通知所有参会人员,同时送达会议材料。

  第六条  进行专项议题讨论时,办公室需在3日前发出通知,并将有关会议材料分送与会人员审阅,及时准备讨论意见。

  第七条  提交检察长办公会讨论的事项,由议题提交部门的分管领导进行汇报,所属部门负责人对有关情况进行补充解释说明。其他出席人员应当逐一发言,充分阐述意见。会议发言要针对问题、观点鲜明、言简意赅,最后由会议主持人进行总结并作出决定。

  第八条  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提倡开短会,说短话,相关议题逐项研究通过,每一项研究讨论的问题均应有明确处理意见和具体措施。

  第九条  检察长办公会的组织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并安排专人进行会议记录。记录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全面记录会议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按照规定存档备查。会议决定的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一般由记录人员拟稿,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签发。

  第十条  检察长办公会会议记录,除院领导外,未经检察长批准不得查阅、抄录、复制。

  第十一条  检察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由分管院领导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院办公室、监察室具体负责督查督办并及时向检察长办公会反馈具体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检察长办公会讨论不宜公开的内容,参会人员应当保密,不得泄露。对擅自改变或者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检察长办公会决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议制度》(江宁检办【2013】5号)文同时废止。

  编辑:宁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