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梁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0年11月2日晚,被告人梁某某饮酒后乘出租车经过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中前社区,因电动车挡路问题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借故生非,在汽车通过该路段后又下车与被害人扭打,致被害人椎骨骨折。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