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周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1年4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被害人店内,虚构公安机关要拘留被害人的事实,谎称能帮助其免于拘留,骗得被害人人民币6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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