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组在检察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组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以及上级院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议事决策规则。
第一条 党组会议是党组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基本议事形式,参加会议人员为院党组成员。党组议事决策一般采用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区纪委派驻纪检组人员参会及确定本院其他列席人员。
第二条 党组议事决策必须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党组成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正确的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或决议。党组成员根据党组的决定和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贯彻落实。
第三条 党组成员应自觉维护党组的集体领导,相互团结,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相互监督。党组成员要站在全局角度思考、对待和处理问题。按照分工,对分管的工作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支持,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四条 党组会议研究或决定下列事项: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的决议、决定、指示,传达上级党组织和上级检察院的重要会议精神,讨论研究贯彻执行的措施和意见;
(二)审定以院党组名义向上级提交的请示、报告;
(三)研究决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党建工作和队伍建设方面、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意识形态工作以及业务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通报重要情况,听取重要问题的汇报;
(四)研究决定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改革事项、重要文件和涉及全院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审议事项;
(五)研究年度预算,调整预算、决算和其他重大项目安排及一次性投入10万元以上的基础建设、物资采购、设备更新等经费使用、资产处置等大额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涉及本院内设机构调整和检察干警的调配、任免和奖惩等事项;
(七)讨论决定干警工作生活中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
(八)研究党组自身建设问题,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进行思想交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九)其他有必要提交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党组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 党组会议应专门召开,不得以其他会议代替党组会议。
第七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和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书记缺席时,由党组书记指定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应于会前向党组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 党组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在提出前,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反复酝酿,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凡涉及有关人员的调配、任免以及奖惩等事项,不得临时动议。党组会议讨论重大问题,事前或事后,要由主持人或者指定的党组成员向不能与会的党组成员征求意见或通报情况。
第十条 提交会议讨论的材料,会前由分管的党组成员进行审核把关;涉及党组其他成员分管工作的应当主动协商。汇报材料要实事求是、言之有物,有关措施建议要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确定的党组会议议题,由各承办部门做好会议文件、资料的准备工作,按照出席、列席会议人数印制,并于会前2天送院政治工作部。院政治工作部应当在会前1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并分送会议相关材料。党组成员应在会前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认真研究、准备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在会前向党组书记阐述自己的意见,或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党组会议决定重要事项时,应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决定。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党组成员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模范带头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报告,但对党组已经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必须坚决执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并及时向分管党组成员汇报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坚持组织原则,严守组织纪律。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和相应的决定,在未公布之前、或在一定时期内暂不宜公布的、或虽经讨论但未作出最后决定的,党组成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由专人负责并用专用记录本记录。记录应忠于事实真相,内容完整,字迹清楚、规范。作出的决定和讨论通过的决议等文件,由党组书记签发。其中重要文件,经全体党组成员审阅后,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十五条 党组中心组学习,由院机关党委负责组织,提出年度学习计划和安排意见报党组书记确定,并负责记录和编发动态、简报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由机关党委负责组织,提出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和日程报党组书记确定,并负责会议记录工作。会后,将会议召开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区委和市院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记录,除党组成员外,未经党组书记批准不得查阅、抄录、复制。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3月印发的《中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党组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