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陈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1年6月9日、11日、15日、17日,被告人陈某先后4次至南京市江宁区新润路,趁无人之际,窃得弯头和泵管等物品,后出售得款人民币19800元。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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