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查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1年6月22日晚,被告人查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停车场,采取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轿车内现金2400元、230元。被告人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依法对查某某提起公诉
2021-10-29 16:45:00 来源: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宁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