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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审讯工作办法
2022-05-06 10:54:00  来源: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第一条 为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提升执法水平,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对羁押于江宁区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实行远程视频审讯,并实时保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为严格规范远程视频审讯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远程视频审讯是指检察机关因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需要,案件承办人在检察院通过检察专网、音视频设备,与在看守所现场的检察人员配合,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刑事诉讼活动。

  第三条 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的案件或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可采取远程视频审讯完成必要的审讯工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有逮捕必要、是否起诉等关键问题有疑点的,主要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确认的,有无逮捕必要难以把握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据以定罪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的;

  (2)案情重大疑难复杂,主要包括:涉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以及其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在罪与非罪认定上存在重大争议的;

  (3)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4)盲聋哑人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涉嫌犯罪的案件;

  (5) 不通晓汉语要现场翻译的少数民族人员涉嫌犯罪的案件;

  (6)审查起诉阶段的自侦案件;

  (7)有线索或者证据表明侦查活动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检察机关可能进行立案监督、纠正漏捕、漏诉或拟进行诉讼监督的案件;

  (8)其他不适宜进行远程视频审讯的案件。

  案件承办人在远程视频审讯结束后,发现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重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当面讯问。

  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负责人审核案件时,应当对已适用远程视频审讯程序的案件是否符合上诉规定进行复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案件承办人重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当面讯问。

  第四条 远程视频审讯应当在检察院和看守所的指定专用视频审讯室使用专门设备同时进行。

  第五条 在检察院远程视频审讯室进行的讯问人员应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案件承办人员;必要时,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和其他经许可的相关检察人员可以在场。

  第六条 检察辅助人员或书记员负责在看守所现场提押、记录,配合进行远程视频审讯。

  远程视频审讯中,驻所检察人员应当予以配合,适时巡视审讯场所,并配合进行远程视频审讯。

  第七条 远程视频审讯时,讯问人、书记员应着检察制服。

  第八条 远程视频审讯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远程讯问人应于审讯前一天17: 30之前通过检察综合信息系统向技术部门提交远程视频审讯申请,由刑检部门确定检察辅助人员或书记员,安排审讯计划。

  (2)刑检部门指派的检察辅助人员或书记员应按时抵达看守所,办理相关视频审讯手续、调试设备并及时通知远程讯问人准备视频审讯。

  (3)远程讯问人开始视频审讯前,应当与被讯问人核对视频、音频传输质量,并告知被讯问人正在接受远程视频审讯,同时在笔录中载明。

  (4)远程讯问人通过检察综合信息系统及远程审讯系统指导检察辅助人员或书记员完成讯问笔录的制作,在审核笔录无误后,通知记录人打印,并指派记录人员交被讯问人核对后签字,捺印;记录人应在笔录上现场签字确认,并将讯问笔录和录音录像资料进行保存。

  (5)讯问结束后,检察辅助人员或书记员应根据看守所提审规定,及时办理还押手续。返回本院后,将笔录及相关文书交回远程讯问人,并由远程讯问人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侦查监督、公诉、技术部门,在使用远程视频审讯设备时,应当合理使用、保证安全。当日使用结束时,应当及时退出系统设备、切断电源并关闭远程视频审讯室。

  第九条 现场应当注意观察被讯问人的身体和精神状态, 如发现被讯问人不适宜继续进行讯问的,应当立即告知远程讯问人,并暂停讯问,同时报告看守所或者本院驻看守所检察室

  在讯问时,远程审讯系统发生故障无法继续进行的,检察辅助人员应及时告知远程讯问人和被讯问人,并在笔录中载明后结束讯问,同时报本院技术部门。

  第十条 远程视频审讯室及设备的日常管理:

  远程视频审讯的设备由本院技术部门负责维护;

  看守所远程审讯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检察辅助人员负责;本院驻看守所检察室负责督促检查并予以必要的配合;

  本院远程视频审讯室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由本院办公室负责。

  编辑:宁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