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30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对何某某诉叶某某及A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并依申请裁定查封A公司名下挖机4台,向A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某送达民事裁定书。在明知在法院查封期间,可以使用挖机,但不能损毁、变卖、抵押的情况下,叶某某仍将4台挖机出售给他人,并将欠款用于归还其他债务,导致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诉讼原告债权无法实现,严重妨害诉讼活动正常运作。
江宁区检察院审查案件后认为,叶某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是行为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4台挖机是法院予以查封的财产,系为保障诉讼活动进行,应民事诉讼原告方申请对被告方财产进行保全的措施。而叶某某明知4台挖机被法院查封,也明知查封的法律意义,仍私下将其变卖,该行为属于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随意处置将受到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