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4月至11月间,倪某某、吴某先后六次至浙江省嘉兴市、南京市江宁区、南京市溧水区等地寺庙,以铁板、卷尺等工具或者撬锁的方式,从寺庙的功德箱中窃取现金,共计人民币1393元。
2019年11月19日,倪某某、吴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江宁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倪某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多次盗窃宗教场所内他人捐赠的慈善款,既触犯法律也是对他人善意的践踏,虽然单笔数额不大,但多次行窃,也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