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自2017年3月11日至2019年7月,罗某某伙同他人在南京市江宁区某厂房处,采用焊锡链接短路分流的方式盗电,用于比特币“挖矿”,致供电单位损失人民币1988458.86元。
江宁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已于近日向江宁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电力资源作为商品也具有价值,利用各种手段盗取使用都是违法行为。检察官同时需要提醒大家:虚拟货币作为非正式合法流通的货币,在交易和使用中都存在极大的风险和问题,切勿沉迷其中,更不可因此触犯法律,否则终将收到法律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