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7月某晚,江宁区高新园董某某酒后与丈夫发生纠纷,并对对赶来处理纠纷的警务站辅警及民警采用谩骂、抓扯、脚踹等方式,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
2020年1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江宁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其中规定了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检察官提醒,对于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公民应当予以配合,切勿肆意妄为甚至进行暴力攻击,应当对法律及执法人员保有尊重及敬畏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