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0月,杨某分别两次至南京市江宁区某仓库,钻窗入内,窃得被害单位南京某食品公司的洋河牌梦之蓝(M6)白酒11箱、9箱、梦之蓝(M9)白酒4箱,分别价值人民币24684元和人民币38004元。后杨某将窃得白酒卖至孟某处,孟某明知该白酒可能系犯罪所得却未进行登记、也未报公安机关备案,仍予收购,后零售获利。
江宁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嫌疑人杨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嫌疑人孟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求其刑事责任。近日,江宁区检察院已依法对该二人向江宁区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生活中存在许多回收二手物资的情况,无论是商家还是个人,在购买贵重二手物品比如黄金、烟酒等时,应当对物品来源进行了解,如果明显不符合常理,或存在犯罪情形时,应当拒绝购买并向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切勿贪图便宜陷入违法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