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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合同效力准确开展刑民交叉案件监督
2019-12-27 18:03: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编者按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行为人的同一行为可能同时造成犯罪和民事侵权的性质与后果,会同时受到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评价,因此会产生刑事追诉与民事追偿何者优先的问题。在此,选取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办理的系列借款合同纠纷监督案件,从办案过程、法律适用等角度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研讨问题:◎“同一事实”的认定问题;◎涉案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

  

  胡时彦

  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规则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因此,准确认定“同一事实”是处理案件的关键所在。从主体来看,涉案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均是同一主体;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从要件事实来看,民事案件争议的事实同时也是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实。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14年,浙江温州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下称某支行)在办理30万元以下小额贷款时,将借款人无重大不良记录、有充足的资金流量或足够的家庭净收入、有较稳定的还款保障等作为授信的基本条件,要求借款人提供资产证明、工作情况证明等材料。2013年以来,林某在个人名下无资产,无力偿还债务,且无法再以自己名义从银行获取贷款的情况下,预谋以他人名义向该支行骗取贷款。随后,林某以一定好处费网罗社会无业人员林某海、陈某俊、倪某萍(均已因骗取贷款罪被判处刑罚)充当借款人,陈某铭、金某宝等人充当担保人,向该支行提供伪造的房产证明、营业执照、收入证明等虚假证明材料申请贷款,林某发负责帮忙递交、伪造材料。为顺利获取贷款,林某找到与该支行信贷员张某华关系密切的陈某莹,让其帮忙成功贷款。陈某莹明知贷款材料中可能有虚假证明材料,仍帮助林某与张某华疏通关系,并收取林某好处费给自己和张某华。张某华因贷款系陈某莹介绍,不履行审慎审查信贷材料、实地调查等职责,予以发放。经查,林某贷款诈骗30余笔,金额达985万元。

  2015年至2017年间,该支行就涉案37笔贷款陆续向温州市龙湾区法院提起37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审理,法院认为涉案22笔贷款的《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故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第205条、第207条等规定,判决支持该支行的诉讼请求。

  2016年至2018年间,倪某萍等部分借款人因收取林某好处费帮其骗取贷款,以骗取贷款罪被法院判处刑罚。2018年2月,温州市龙湾区法院就林某犯贷款诈骗罪、张某华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陈某莹犯骗取贷款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林某发犯骗取贷款罪作出刑事判决,上述四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决涉案其余赃款返还被害单位,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线索发现。2017年初,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筛查公诉案件刑事判决的过程中发现倪某萍等人收取林某好处费向某支行骗取贷款的事实,觉察可能会有相应的民事纠纷系列案,故主动启动调查。

  调查核实情况。民行检察部门介入调查后,集中办案力量审查案件,开展了一系列调查核实工作:一是调阅法院刑事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和民事案件卷宗材料,深入了解案件情况;二是深入研判,分析行为性质,找准监督切入点;三是针对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借款人、担保人存在骗取贷款共同犯罪嫌疑的情况,及时与本院刑检部门进行沟通衔接,在林某骗取贷款一案的审查起诉过程中以补充侦查的形式建议公安机关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等相关人员进行追查,为后续监督相关民事判决提供依据和可能。

  监督意见。2017年至2019年间,针对温州市龙湾区法院就某支行提起的19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的支持诉讼请求民事判决,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陆续向温州市龙湾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上述案件进行再审,理由如下:

  1.原审被告倪某萍等人已因该案事实的骗取贷款行为被龙湾区人民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刑罚,并责令退出涉案赃款,返还被害单位。同一事实,存在刑事、民事两份判决,根据“先刑后民”原则,应撤销原审民事判决。

  2.原审各被告向原审原告某支行的借款虽经温州市龙湾区法院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予以认定判决,但根据该院作出的相关刑事判决书,该系列借款系骗取所得,相关人员已因上述同一事实的贷款诈骗行为被判处刑罚,并判令追缴涉案赃款返还被害单位。根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因此,原审民事判决书基于该合同合法有效前提作出的判决错误,应予纠正。

  【监督结果】

  上述再审检察建议书发出后,温州市龙湾区法院均予以采纳,并再审改判,撤销原审民事判决,驳回某支行的起诉(或同意其撤回起诉)。此外,温州市龙湾区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对正在审理的15件某支行就涉案15笔贷款起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均作出驳回起诉的处理。

  【典型意义】

  刑民交叉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关注的议题。如何在实践中准确合理地处理刑民交叉案件,防止机械地以刑止民或一概排斥“先刑后民”的适用,是检察机关精准进行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是“同一事实”的认定问题。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一个基本规则是: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涉及“同一事实”,原则上应通过刑事诉讼方式解决。因此,准确认定“同一事实”是处理本案的关键所在。从主体来看,涉案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均是同一主体即林某等人实施的行为;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某支行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人;从要件事实来看,民事案件争议的金融借款事实同时也是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件事实。因此,涉案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应属“同一事实”。针对“同一事实”存在刑事、民事两份判决的情况下,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处理。

  二是涉案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如何找到监督涉案民事判决的切入点,关键要从涉案合同的效力着手。经审查,涉案合同应属无效,理由如下:第一,本系列案系实际借款人林某为骗取银行贷款,以一定好处费网罗社会人员充当借款人和担保人,通过签订涉案合同作为诈骗银行贷款的形式和手段,进而行贿贷款人致使其不履行审慎审查信贷材料、实地调查等职责,在名义借款人提供伪造的虚假材料情况下仍发放贷款。即涉案的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有通谋,均参与到犯罪过程之中,且实际借款人、部分名义借款人已因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获刑,其余借款人、担保人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公安机关侦查,贷款人亦因违法发放贷款罪获刑。第二,涉案信贷人员受贿违法发放贷款,某支行自身亦存在规章制度不健全、用人失察等问题,且其贷款损失已通过刑事案件追赃挽损,不宜再对其权益过度保护。综上,上述情形属于典型的双方当事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涉案合同应属无效。原审民事判决认定涉案合同合法有效这一基础事实明显有误,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83条规定,应属第二项“原审判决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故据此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获法院采纳改判。

  (作者单位: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记者连线

  

  陈小强

  被采访人: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第四部主任陈小强

  采访记者:陈章

  记者:办理本案主要有哪些难点?该院是如何克服的?

  陈小强:在对该系列案进行监督的过程中,主要面临两个问题:一是在监督初期,该涉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到案率非常低。若要等到所有涉案人员均到案明显存在困难,不利于监督的及时开展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二是对案件的处理存在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对名义借款人尚未被判处刑罚的案件,不应认定涉案合同无效。此外,某支行也希望能通过民事判决的赔偿损失和刑事案件的追赃挽损实现“双保险”,不同意撤销民事判决。

  对此,龙湾区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以做实个案监督为基础,多管齐下,逐步完成对类案的成功监督。一是针对借款人已因骗取贷款罪被判处刑罚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个案向法院发送再审检察建议,获采纳意见并再审改判,为之后的类案监督奠定基础。二是通过对林某刑事案件中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银行贷款材料等证据的逐一比对审查,明确各借款人、担保人收受林某好处费后向银行提供虚假材料获取贷款的违法事实,补强巩固民事监督证据。三是对接本院刑事检察部门补充侦查提纲中明确在逃借款人、担保人名单。同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督促其加大对在逃借款人、担保人的立案侦查力度。四是根据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和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最终认定涉案刑民判决认定的系“同一事实”,涉案合同应属无效,并据此对法院判决支持某支行诉讼请求的其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启动再审监督程序,均获采纳并改判。五是积极与某支行沟通,充分释法说理。

  此外,上述再审检察建议也推动法院对正在审理的15件某支行就涉案贷款起诉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作出驳回起诉的处理。目前,龙湾区检察院对剩余的3件涉案支持诉讼请求的判决仍在审查并继续监督中。

  记者:在监督该系列案件中是如何向支行发送检察建议的?

  陈小强:龙湾区检察院民行检察部门在审查涉案的刑事民事案卷材料过程中,发现林某之所以能长期多次骗取巨额贷款,主要是由于涉案银行在贷款申请审查和发放上存在严重的制度漏洞,致使涉案信贷员能够违反实质性审查、核对原件、现场调查等规定,且该银行在员工管理教育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对此,民行检察部门办案人员主动走访某支行,详细了解该行内部关于审查和发放小额贷款的规定,就该系列案反映出的制度漏洞等问题进行分析,督促该行加强信贷方面的管理工作。同时,龙湾区检察院依法向该支行发送了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建议其对往年的信用贷款资料进行排查,全面建立贯穿贷款发放全过程的操作风险管理和防控长效机制,并加强内部管理与监督,加大业务培训与廉洁教育。

  记者:该支行根据检察建议作了哪些整改?

  陈小强:根据检察建议内容,支行进行了充分的整改落实:一是构建与完善信贷业务检查体系。首先,确立信贷大检查的定期检查机制,确保信贷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其次,确立专项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风险与不足。再次,运用电子计算机技术探索非现场检查,有效防范风险。二是建立风险防控的长效机制。首先,加强首次贷款管理,通过支行行长审批首次贷款规定,从源头防控风险,并开展新客户风险诊断,加大对新引入贷款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其次,实行信贷业务总行集中审查,防范贷款风险。再次,严格落实客户经理现场调查,修订尽职免责制度。最后,实施信贷业务营销与操作分离,做到双向把控。三是开展廉洁合规从业行为教育。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廉政教育、开展员工不规范行为学习教育,增强员工遵章守纪和廉洁合规意识。

  编辑: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