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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铁飞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公告
2019-01-23 14:50:00  来源: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何铁飞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给不特定消费者,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不特定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宁江检民公[2019]32011500001号公告,请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大街239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联系电话:025--52197063。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23日

  编辑:宁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