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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假冒检察机关有熟人诈骗被起诉|南京江宁检察官:接受法律制裁切莫心存侥幸
2020-07-27 16:36:00  来源: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间,受害人胡某某因丈夫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拘留期间胡某某通过朋友认识了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孙某某自称有人脉关系认识检察院的人,但是需要打点。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孙某某虚构其需要请人吃饭、包红包等理由,多次向胡某某,索要财物,骗得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85600元、香烟6条。孙某某将骗取到的财物用于个人日常花费并全部花光。

  江宁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已向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诈骗,是指虚构实施或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被害人想要帮丈夫逃脱法律处罚的心理,编造有“关系”,骗取被害人钱财。殊不知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流程,犯罪分子触犯法律后唯一的出路就是认识错误,接受法律的制裁,任何的侥幸心理都是徒劳无用的。

  编辑:宁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