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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故事】女子看到一则象牙公益广告后……
2019-10-17 10:34:00  来源: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赵丽在闲逛一家店铺时,女老板胡芳向她推荐了一款象牙挂件,赵丽见挂件精美可爱,经不住推荐,于是花了1000元购买了这个象牙饼饰品。谁知,回去后,懂行的朋友告诉赵丽,这根本不是什么象牙制品,而是不值钱的猛犸象牙。气愤的赵丽再次来到店里找店家理论,谁知女老板胡芳为了息事宁人,又向她推荐了一款圆饼象牙挂件,并向赵丽保证这一定是真的,于是赵丽又补了2800元,总共花了3800元买了这个象牙饰品。

  你是不是觉得事情到这就结束了?当然不是!心满意足的赵丽带回了新的象牙饰品后不久,就看到了一则“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的公益广告,说的正是劝诫大家不要购买象牙制品,保护动物。看着画面中可爱的大象,想着自己购买的象牙制品,赵丽心生怜悯,于是来到了派出所,主动报了案,上交了自己购买的制品,并举报了兜售象牙制品的店家。

  经专业部门鉴定,赵丽买到的圆饼象牙挂件确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同时审查机关还在胡芳店里搜查出其他14件象牙制品。

  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立案追诉规定(一)》65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而这里所说的“收购”包括了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出售”包括了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胡芳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在案件中,被告人胡芳在部分犯罪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

  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胡芳提起了公诉。最终,胡芳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中姓名均为化名)

  检察官提醒

  早在2017年12月31日,我国就全面停止象牙定点加工单位和定点销售场所的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亦无合法象牙交易活动。也就是说,从2018年起,在中国境内——任何市场、店铺和摊位买卖象牙及其制品,违法!无论是朋友圈、各电商平台或者论坛,线上买卖象牙制品,还是出国旅游携带、运输象牙纪念品回国(除非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开具证明),均是违法行为!在中国,不存在“合法买卖象牙”这种事情。

  检察官提醒大家,如果私自收购、出售的话,就触犯了法律,切勿相信任何人说他们是正规渠道售卖象牙,那一定是在忽悠你购买来以身试法!请让我们从自身做起,抵制象牙制品!

  编辑: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