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诈骗罪对姜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0年11月4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姜某某虚构自己承接到临时安保活动,需要垫资可以共同获利为由,骗得被害人微信向其转账,共计人民币89743元。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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