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李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0年7月28日,犯罪嫌疑人窜至江苏南京市江宁区地铁站附近,趁无人之际,采用推车盗车的方式窃得电动自行车一辆,损失价值1000元。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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