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徐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0年4月7日,犯罪嫌疑人窜至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义乌商品城一网打尽网吧门前台阶下方,趁无人之际,采用推车盗车的方式窃得一辆电动自行车,损失价值约600元。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2月14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徐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0年4月7日,犯罪嫌疑人窜至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义乌商品城一网打尽网吧门前台阶下方,趁无人之际,采用推车盗车的方式窃得一辆电动自行车,损失价值约600元。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