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对黄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购买材料,非法制造枪支1把,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枪支。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黄某某位于湖南省某某县家中北侧山坡树林,非法持有疑似枪支1把,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为枪支。
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制造枪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