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断加强检察听证工作质效,切实促进司法公开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公开选任第二届听证员20名左右,现将选任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2.年满23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南京市辖区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因违纪违法被辞退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职务等的;
6.其他不宜担任听证员的情形。
(三)下列人员不参加本次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已担任其他人民检察院的听证员;
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听证员职责的人员。
(四)选任其他条件
听证员应当具备较强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包括但不限于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学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公益组织、行业协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中选任产生。
其中,法律、医学、环保、财经、建筑、心理、知识产权、电子信息等专业人士需在本专业领域中表现突出;基层群众代表需具备2年以上社会工作经验、在基层群众中反响较好;隶属于行业协会的需经行业协会推荐申报。
二、听证员职责及任职年限
(一)听证员职责
1.听证员受邀参加检察机关组织的听证活动,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发表听证意见;
2.听证员参加听证活动,应当实事求是、认真履职,依法客观、公正、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部门和个人干预;
3.听证员应当保守听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办案秘密。
(二)本届听证员任期三年,自决定任命之日起算。以江宁区检察院的听证活动为主,同时接受市院统筹管理,全市范围内其他检察机关可以借调使用。
(三)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履职费用,由组织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根据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保障。
三、选任程序
1.报名方式:个人自荐与单位、组织推荐相结合。
符合选任条件的个人,可填写《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表》(点击文章末尾链接自行下载填写),通过电子邮箱自荐报名。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均可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推荐符合选任条件的人员,单位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填写《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报名表》。
报名人员请认真阅读本公告,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提供虚假报名信息或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选任资格。
2.报名时间:2025年5月11日至5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3.报名要求:通过邮箱报名时需提交报名表的扫描件或照片(填写单位同意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无单位的加盖居住地居委会或行业协会公章)、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或照片(正反面)、学历学位证书及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照片,一寸彩色正面证件照电子版。
4.审查和公示:本院将严格对照选任条件,综合考虑年龄、学历、专业背景、工作能力等因素,对听证员参选人的报名材料等进行审查和考察,按照单位、组织推荐及个人申请的一定比例确定拟任人选。拟任人员名单将通过本院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5.任命和公布: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拟任人员,由本院作出选任决定,颁发选任证书,通知听证员所在单位或组织,并向社会公布。
四、联系方式
未尽事宜,可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咨询。
联系电话:025-52197409。
电子邮箱:332174294@qq.com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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