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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故事】 买“地址”?注意!你可能犯罪了!
2020-07-15 16:01:00  来源: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我是为了帮客户注册公司,在江宁设立公司要有江宁的房产,客户没有,我就想办法‘买地址’了,没有想到这是假的房产证!还让我差点犯了罪!”成刚是一名企业注册的代办员,专门从事代办公司注册手续工作,为了“帮助”企业顺利注册,他从张宏处“买地址”,没想到被办理人员发现,当场被抓。

  2019年7月成刚在某微信群中认识了张宏,张宏自称手上有很多房产证,可以借给他办理注册公司。成刚与张宏加了微信并谈妥,以每次700元的价格向其“买地址”帮助客户顺利注册公司。而他并不知道,张宏并不是神通广大手握大量房产的大佬,这些房产证其实是他购买来的假房产证!

  2019年7月,张宏通过在路边、公共厕所等处小广告上的电话,以每本300元的价格联系先后购买了十一本假房产证,并以每本700元的价格出借给不同人使用。每次成刚在需要办理业务时,就微信与张宏联系,转账700元后,张宏就将“房产证”送到市民中心,成刚用完后再通知张宏取回。案发当日,成刚用假证办理注册公司业务时被工作人员识破,被公安机关当场控制。张宏接到成刚通知来取回“房产证”,殊不知法律的网已为其张开。

  “我知道这是假证,但是有点侥幸,没想到还是被查出来了。”落网的张宏还有些心有不甘。一旁的成刚忍不住大骂起来:“你可害死我了!我以为你这都是真的啊!”

  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宏购买伪造的房产证并通过出借获利,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张宏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追缴违法所得5600元,没收伪造的房产证。

  检察官说法:房产证作为国家机关颁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只能由主管部门颁发,任何单位、个人伪造、变造的行为都是触犯法律的。自然人在社会活动中,无论何种理由都不应伪造、变造各类国家机关证件、文件、印章等,也不应购买和使用他人的相关证件,否则也可能触犯法律,得不偿失。

  (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宁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