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付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1年12月,被告人付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窃得被害人白酒及现金人民币370元。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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