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宋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1年5月4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竹山路,窃得被害人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200元。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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