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徐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19年9月16日20时许,徐某某在南京禄口国际机场P2停车楼,为寻求刺激、发泄苦闷情绪,使用指甲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造成车左前翼子板、左后车门、左后侧围、后保险杠及后备箱盖漆面损伤,经江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伤价值人民币3000元。徐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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