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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省检察院发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江宁区检察院一起案件入选
2021-12-22 16:05:00  来源: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12月16日上午,省检察院举行江苏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决定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11起典型案例。江宁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督促行政机关追缴土地出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

  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

  追缴土地出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05年12月,某房地产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竞得南京市江宁区某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2.3,出让金8600万元(已缴)。2007年2月,行政主管机关将容积率调整为4.84。2009年7月,行政主管机关向该公司发函,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但该公司经多次催促仍未缴纳。

  二、检察履职情况

  2018年,南京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某房地产公司改变容积率后未及时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遂将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交江宁区检察院办理。

  江宁区检察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通过调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纳凭证、国土和规划等部门的履职台账、容积率调整文件,询问行政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查明某房地产公司在容积率改变后未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事实。2018年11月22日,江宁区检察院向行政主管机关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履行法定职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追缴土地出让金。

  为确保检察建议落实到位,检察机关多次与行政主管机关进行蹉商,推动问题解决。2019年7月12日,某房地产公司与行政主管机关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分两次补缴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及税款计8137万余元。

  三、典型意义

  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的案件大多是“老大难”“硬骨头”案件。出让土地改变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经行政主管机关多次催促仍不补缴。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上下级院一体联动,多次与行政主管机关磋商,促使问题得到解决,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督促之诉、协同之诉”的价值。

  编辑:宁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