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王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1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9次至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铁块、电动三轮车等财物。被告人王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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