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张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1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翻墙撬窗进入被害人家中,窃得茅台酒、红酒等30余瓶,价格为人民币18200元。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6年3月份工作剪影
【江宁未检】“清明·新生”——一场红色教育与心理帮教的深度对话
国际爱鸟日 | 不一样的春假!与检察官共赴“爱鸟之约”
【检遇青梧】江宁区检察院召开青年干警导师制培养成长年度工作讲评会
江宁检察微信订阅号
江宁检察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