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宋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1年5月4日,被告人宋某某在南京市江宁区竹山路,窃得被害人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200元。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江宁未检】青春不设限 选择有边界——江宁区检察院开展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活动
江宁区检察院在第四届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论坛上作交流发言
【国家宪法日】以宪为纲铸根基 与法偕行护民生
2025年度南京市暨江宁区检察工作汇报会召开
江宁检察微信订阅号
江宁检察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