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祝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1年11月,被告人祝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现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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