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常某 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1年8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常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中路快递摆放处,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英特尔一体机电脑四台,总价值为人民币5150元。被告人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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