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查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1年6月22日晚,被告人查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停车场,采取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轿车内现金2400元、230元。被告人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国际爱鸟日 | 不一样的春假!与检察官共赴“爱鸟之约”
【检遇青梧】江宁区检察院召开青年干警导师制培养成长年度工作讲评会
【江宁未检】当“人生愿望”与“SMART原则”相遇——检察助力涉罪未成年人锚定人生航行
【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江宁检察在行动!
江宁检察微信订阅号
江宁检察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