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2、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七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