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于2020年1月15日受理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胡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告知本案各投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表述自己意见等权利,行使相关诉讼权利时,可以书面形式递交本院。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大街241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一部,邮编:211100。
本公告有效期截止至本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日。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
本院已于2020年1月15日受理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胡飞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告知本案各投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表述自己意见等权利,行使相关诉讼权利时,可以书面形式递交本院。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大街241号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一部,邮编:211100。
本公告有效期截止至本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日。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