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汪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1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汪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多次实施盗窃,窃得手机、平板电脑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月22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汪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1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汪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多次实施盗窃,窃得手机、平板电脑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