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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我记了18年
2019-10-29 15:33:00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图为王勇(右一)与同事们讨论案件。

  18年前,有个退休女教师来找我,对我说了一句话。这句话我记了18年,并且也正是这句话,让我学会从公诉席上走下去,站在被害人甚至是被告人的立场去思考他们的诉求。后来我用一个词来总结这种感受——“如我在诉”,我是公诉人,又不只是公诉人,我不仅要追诉犯罪者,还要保护无辜者,挽救失误者。

  女教师说出这句话,是因为她经历了一个案件。

  “你知道我的感受吗?”

  2001年10月,我从事公诉工作不久,60多岁的王老师来到检察院,说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公安机关不立案,要求检察院监督。她说退休后老两口的养老金都在股市中,不久前自己在股票交易中心看行情时,发现账户全部资金购买了垃圾股,损失7万多元。当时身旁的刘某忽然无故离开,有重大嫌疑。因为认定刘某犯罪一是没有证据,二是这种情况如何定性也无先例,公安机关一直未立案,王老师就持续上访、控告。

  我给她解释疑罪从无的概念时,她忽然红着眼反问了我一句话:“我不懂你说的这些,但我在讲台上站了一辈子,退休后棺材本都没有了。你知道我的感受吗?”

  这句话很普通,她也没有声嘶力竭。可她走以后,这一句话在我耳边绕了好久好久。我自己的父母也是教师,扪心自问,如果是他们得到这样的回复怎么想?他们该如何诉诸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是不是我自己更多地考虑批捕起诉能不能成功、会不会把案件办成错案甚至被追究责任这些现实问题,而没有回到最原点去考虑当事人和公众的利益,更加没有考虑到司法结论对社会公众的影响。假设我的父母遇到这种案件,我怎样让他们理解疑罪从无?如果他们不能接受,我又如何让其他人接受法律事实和客观真实的差别?

  我重新梳理证据,引导公安机关重新取证,用排除法认定了事实。因为国内鲜有此类案例,这起案件从2001年启动到2005年才作出有罪判决,历时近4年。还多亏上海市静安区有类似的案件被《刑事审判参考》刊登,法院最终认可我们指控的事实。当时快过春节了,天气很好,办公室的阳光洒在地上,王老师带了一盒怡口莲过来。我推辞了很久,最终拿了一颗,很甜。

  这件事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成为我的初心——办案对我们而言是工作,对当事人来说,是人生、财产、健康甚至生命。这告诫我,检察官办案要用善良的心去实现公平正义。

  该拉一把还是推一把?

  2017年,我们办理了一起销售假药的抗诉案件。在审查事实过程中,李某的情况引起了我的注意。她出身农村,母亲因精神失常丧失劳动能力,弟弟尚在读书,父亲务农是唯一经济来源。李某在校表现良好,为减轻家庭负担,她长期开网店勤工俭学。其间,因销售价值3000余元未经批准进口的韩国美容针剂,被判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办理此案的基层院认为一审判决4名被告人罚金刑畸轻。抗诉理由看似成立,但综合考虑李某坦白、主观动机等情节,我们认为本案完全符合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我们办案是否仅仅为了惩罚?李某已经认罪悔罪,这时应该拉一把还是推一把?本案对其判决有罪开除学籍对社会有利,还是免刑让李某完成学业对社会有利?

  有时疑问本身就是答案。惩罚并不意味着单纯追诉,教育也绝不意味着放纵犯罪。我们用善良的心去实现公平正义时,追诉犯罪是实现公平正义;挽救失误者,让其改恶从善也是实现公平正义。因此,我们最终建议二审法院对李某免刑,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如我在诉”也应在类案中考虑。我们通过统一聚众斗殴罪的认定标准,使此类案件大幅下降;我们敢用、善用不起诉权,全市免刑、轻刑人数大幅下降,相关经验受到最高检的肯定。从个案办理到类案政策,实现了更大范围内的公平正义。

  事实力有千钧,客观才能公正

  近年来,很多刑事案件成为社会舆论焦点。法理与人情,司法和正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法律的天平和大众的良知,纠缠在案件之中,让媒体追逐,让大众困惑,让司法办案者纠结。这里面,有司法解释覆盖面的局限,也有情理法的统一考虑不足,还有事实被舆论掩盖的问题。

  2011年9月,我刚调到苏州市检察院工作,就遇到了常熟“菜刀队”对“砍刀队”的聚众斗殴案件。一审认定,何强接到曾勇准备上门挑衅的电话后,准备用菜刀与对方对打,构成聚众斗殴。当时视频点击量高达数千万,新浪、搜狐、腾讯、凤凰……几乎所有的门户网站都在开展何强等人是不是正当防卫的投票,人民日报也给出整版的质疑:何强在办公室接到电话,有人要上门持刀殴打自己,是否可以准备菜刀防身?

  压力可想而知。但是,舆论越是喧嚣,司法越要冷静。我认真阅卷后,对一审判决的事实产生怀疑:多位证人和被告人何强证实,曾勇到场后第一句话是:谁找我?如果是曾勇主动打电话给何强,怎么会反问:“谁找我?”到底是谁主动邀约?

  但疑问不能代替事实。面对何强一方沉默对抗的局面,我改变以言辞证据为主的认定事实思路:以监控视频、通话记录为框架,以对方通话人的证言为补充。最终证实,本案是何强为免除非法赌债,两次主动打电话挑衅对方,将对方约至办公室引发的案件。最终,法院认定何强等人持菜刀守在案发现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案件真相公布后,不仅舆论得到平息,本案还成为区分正当防卫与聚众斗殴的经典案件。

  事实自有千钧力。在重大舆情案件中,我们应当关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合理诉求,但这种关注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之上。在舆论沸腾时,我们更应把“讲政治、顾大局”融入具体的司法办案中,必须用证据和法律来做“定海神针”,从而实现情理法的高度统一,引导舆论共识。

  20年来,我告诫自己,不能满足于做办好案的“工匠”,更要朝着努力做精通业务的“大师”、理论联系实务的“专家”。办案遇到困难时,努力用理论破解难题,推动司法实务的变化。在办理全国首批境外打击电信诈骗案件时,用片面共犯理论指控国内的技术提供人员;在办理太湖西山垃圾倾倒案中,扩大“有害物质”的认定范围;在办理长江口垃圾倾倒案中,建议用经济学的方法推定事实,追加了十余倍的垃圾数量。

  回首自己的工作经历,有荣誉,但更多的是不停地爬坡过坎;有鲜花,但更多的是半夜惊醒的噩梦;有成就感,但更多的是对能力的担心和结论的惶恐。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时,面对各种观点冲突交织时,常有辗转反侧的长夜。但每当想到2005年春节前王老师塞到我手中的那块糖,心中就平静了很多。我想,这块糖就是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公平正义之后形成的载体。它告诉我,不轻言犯罪成立,不轻言疑罪从无,穷尽最后一丝努力,排除最后一点怀疑,只要“如我在诉”,久久为功,就必然能让更多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口述/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 王勇 整理/本报记者 卢志坚 通讯员 张安娜)

  编辑: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