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祝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0年10月27日至2021年6月21日,被告人夏某先后6次至南京市江宁区汤山街道、秦淮区龙蟠路等地,乘人不备,以拉车门等方式,窃得现金人民币1374元。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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