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盗窃罪对杨某某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21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助力车至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趁无人之际,多次盗窃电动车电瓶。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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