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徐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19年9月,被告人徐某某使用指甲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将被害人方某某的小轿车漆面多处划伤,经南京市江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其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000元。依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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