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被民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18.4mg/100ml血。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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